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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5204000/2024-00060
信息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新荣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30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新卫体字〔2024〕23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市新荣区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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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体字〔2024〕23号


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听民意办实事"项目推动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的通知》(晋集中整治办[2024]1号)、大同市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听民意办实事"工作的提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发[2024]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大同市新荣区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新荣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4年5月30日




大同市新荣区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4年5月至12月,在全区医疗机构深入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活动,以有效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少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工作目标,推动我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机构

新荣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成立"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班

组长:赵四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树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全红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疾控局局长

周美第九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

马利军新荣区医疗集团党总支书记、区人民医院院长

成员:局办公室、规划信息股、医政医管股、中医药管理股、妇幼健康股、综合监督股、安全信访股、基层卫生股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指导组、信息保障组。综合协调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业务指导组设在医政医管股,具体负责文件起草、标准确定、检查指导、建章立制等工作;信息保障组设在规划信息股,负责区级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推动省级"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统计APP应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阶段(2024年6月底前)。局工作专班统筹规划、统筹设计,为启动做好前期筹备。成立工作专班,对医疗机构内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找落实检验结果互认方面的不足,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改措施和时限,纠建并举,完善制度。同时明确医政医管股为接受监督举报机构,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公布举报方式。(监督举报电话:0352-8608826)。

(二)推进阶段(2024年7月-10月底)。新荣区医疗集团医院采取多形式对"非必要、不重复检验"开展政策宣介,扩大"检验结果互认"人民群众知晓率,督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落实检验结果互认各项要求,同时及时反馈处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确保举报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专班加大对区医疗集团的检查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在全区通报。

(三)总结阶段(2024年11月-12月底)。区卫体局及医疗集团认真总结开展"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四、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五、互认机构和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新荣区医疗集团应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根据对各医疗机构检验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和临床检验项目名单。在2024年度名单公布之前,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晋卫办医函023]87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137号)为准。

六、互认条件

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量项目不精密度和定性项目符合率满足质量要求;参加前一年度室间质量评价且连续两次(或连续三次中的两次)成绩合格。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项目不纳入互认,未参加室间质评或室间质评成绩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互认。

(一)拟互认的检验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二)开展拟互认检验项目的临床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实验室应通过临床检验质量指标监控和评估检验前、中、后关键环节的质量性能,并按要求参加外部评价。

(三)拟互认检验项目应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且可满足质量要求,准确及时向质控组织报送室内质控情况。积极参加省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控制室间化比对,持续提高检验质量。

(四)拟在山西省内互认的检验项目应连续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成绩合格。

七、互认方式

(一)互认标识。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巳公布的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所列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巳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巳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医疗集团每周统计接受互认的检验结果情况。

(三)告知原则。对于存在《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情况,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验结果互认"是省、市"听民意办实事"重点项目,是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局主要负责同志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成立工作专班,确保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快信息建设,强化技术支撑。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尽快与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完成对接,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严格按照互认检验项目质量要求,规范开展检测,保证检验质量,落实互认项目标识。

(四)加强宣传教育,化解矛盾风险。各医疗机构要第一时间将检验结果互认政策、互认项目、投诉电话等关键信息,通过官网、官微、院内醒目位置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了解相关信息。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要求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巳纳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接到患者投诉时,要及时处置、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对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加强患者满意度调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区卫健局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五)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取得实效。区卫健局明确将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召开调度会,对存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建立"周调度"工作机制,对项目进行"台账化"管理,各医院每周一12时前报送上周工作进展、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等情况(见附件,首次报送时间为6月2日)。区卫健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日常督导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工作进展和成果,定期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和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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