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就业政策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10
标题:
大同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文号:
时效:
大同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0
来源:大同市新荣区人社局
| 大同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政策类型 | 享受对象 | 政策名称 | 申请条件 | 执行标准 | 享受期限 | 政策依据 | 受理机构 |
| 1 | 单位吸纳就业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2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3 | 小微 企业 | 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每人每月300元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4 | 小微 企业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 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 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5 | 用人 单位 | 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6 |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 | 培训补贴 |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拟招聘人员通过技术技能培训和适应不同岗位去修的"订单式培训",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7 | 企业 |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 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 |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8 | 小微 企业 |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 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9 | 小微 企业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9〕29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0 | 自主创业就业 | 自主创业人员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11 | 自主创业人员 |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2 | 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3 |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代毕业生申请)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级人社部门 | |
| 14 | 创业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 | 每年不超过2000元 | 最长3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所在地人社部门 | |
| 15 | 自主创业人员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9〕29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6 | 能 力 提 升 | 各类培训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对五类人员参加技能职业培训 |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17 | 培训机构 |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8 |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 创业培训补贴 | 经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 | 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19 | 普通 高校 | 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 |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 |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彪子标准每人5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0 | 企业和社会组织 | 创业实训补贴 | 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 | 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 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1 | 五类 人员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2 | 企业(单位) | 就业见习补贴 |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 | 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长不超过一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五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9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3 | 高技能人才培养 | 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 | 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 | 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 对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24 | 企业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 补助标准一般按照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4000-6000元。培养期满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与约定培养时间相同,最长不超2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5 | 就业创业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 职业介绍补贴 |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 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向省内县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26 | 企业和社会组织 | 创业服务补贴 | 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 对经过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7 | 创业孵化基地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 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 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 | 一般不超过3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28 | 高校毕业生园区 |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 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园区 | 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 市、县级人社部门 | |
| 备注:1、五类人员是指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对煤炭钢铁去产能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法〔2016〕111号)执行; 3、对就业扶贫有关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29号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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