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建〔2025〕1号)文件,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制定了《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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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
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8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开发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划型标准如有调整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引领和带动全区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会同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时限要求分配并申请拨付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有助于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5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区级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宣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构建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举办的各类培训、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以及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法律咨询、环境评估、市场开拓、分析研究、评审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规范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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