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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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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3-11
标题: 新荣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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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1 来源:大同市新荣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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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背景。为规范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 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 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常态化救助帮扶指南》《新荣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全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的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 确认、政策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 信息核对。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本级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四条 结果运用。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发改、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体、应急、乡村、医保、残联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帮扶、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遵循原则。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优化服务、高效便民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定义范围。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 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乡 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 户。

第七条 认定条件。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条件指家庭人均收入 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人均收入低于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符合我相关规定的家庭。 家庭成员有重病、重残人均收入可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脱贫 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已实施的认定条件执行。

第八条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低保边缘户的家庭,受理申请、 调查评估、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新荣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操 作规程》。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 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九条 帮扶期限。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 得确认之日起 2 年内可获得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政策帮扶措 施,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以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期限动态管理。

第十条 禁止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

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 2 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 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2 倍。

(三)购买或拥有非必需的机动车、大型农机具、家用电器 等家庭必需物品的,且价值超过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4 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 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 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 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八)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每 2 年组织开展定期复核工作,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其家 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及时办理退出手续,乡村振兴 部门认定退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通过信息共享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直接认定。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章 监测

第十三条 监测机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十四条 监测平台。通过社会救助评估测算系统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建立数据和纸质档案,实现覆盖全、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第十五条 监测内容。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则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待遇发放等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监测方法。组织动员村(社区)组织、村级社会 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等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走访探视困难,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 件的及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逐步将低收入口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的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预警处置。建立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对于监测预警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应及时落实,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 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社 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提供救助,对于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第四章 帮 扶

第十八条 生活救助。参照《新荣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操作规程》《新荣区特困人员救助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对符合 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用足用好乡镇临时救助备 用金制度。

第二十条 服务救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 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 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 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慈善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 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 提供救助帮扶。

第二十二条 综合救助。强化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低收 入人口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 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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